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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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其他機關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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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4條,當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構)或學校業務調整而需要移撥安置到其他機關時,可以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的特考特用和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是,如果在限制轉調期間再次轉調時,限制僅適用於原請辦考試機關、之前已經轉調過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職務範圍內。 舉例來說,假設某省級機關進行了組織調整,需要將一些公務人員移撥到其他機關。根據該條例,這些移撥的公務人員可以不受特種考試和轉調的規定所限制,可以直接調職到其他機關。然而,如果在限制轉調期間內,這些已經移撥過一次的人員再次被要求轉調,則只限於之前移撥過的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的相關職務範圍內進行轉調。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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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