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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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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除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之退休條件者外,任職滿二十年者,應准其辦理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退休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給退休金外,並適用下列規定:一、自願退休者,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但已屆命令退休年齡前一年者,加發之俸給總額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二、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留用,並於留用期間自願退休者,亦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但每留用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俸給總額,已屆命令退休年齡前一年者,除每留用滿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俸給總額外,另再依其命令退休生效日距留用一年期滿,每滿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俸給總額。 省級公務人員,於移撥安置後一年內,符合第一項條件者,得比照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 依本條例退休者,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按比例繳回扣除退休月數之俸給總額後,得再任臺灣省諮議會、臺灣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或業務承受機關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5條,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構)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的情況下,除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之退休條件外,任職滿二十年的公務人員應准其辦理退休,且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限制。 該條第一項還規定,除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給退休金外,符合前述特定情形的退休人員還可適用下列規定:一、自願退休者可一次性加發十二個月的俸給總額。已屆命令退休年齡前一年的自願退休者,加發的俸給總額會依照提前退休的月數計算。二、依照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留用並在留用期間自願退休的人員,也可一次性加發十二個月的俸給總額。但每留用一個月,減發一個月的俸給總額。已屆命令退休年齡前一年的自願退休者,在每個月的留用期間滿一個月後,還要減發相應的俸給總額。此外,還需根據自己的命令退休生效日到留用一年後的每個月,每滿一個月再減發相應的俸給總額。 該條第四項規定,在移撥安置後的一年內,符合第一項條件的省級公務人員可以按照前述第二款的規定辦理退休。 而依照該條第五項規定,根據本條例退休的人員在退休生效日起的一年內,可以按比例繳回扣除退休月數後的俸給總額,然後可以再任臺灣省諮議會、臺灣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或業務承受機關的職務。 以上所述內容的參考資料包括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舉例來說,根據暫行條例,如果一位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精簡而符合退休條件,並且已經任職滿二十年,那麼他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並獲得一次性加發十二個月的俸給總額作為退休金。而如果他在移撥安置後的一年內仍然符合退休條件,也可以依據第二款的規定辦理退休。另外,如果省級公務人員依法在退休後的一年內再次就職,他需要按照比例繳回扣除退休月數後的俸給總額,然後才能再次擔任公職。 需要注意的是,參考的法規資料應以最新版本為準。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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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5 條規定:「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除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