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9 條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旅遊,其未終了部分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之民法債編關於旅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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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9條的規定,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的旅遊合約,只要尚未終了的部分,從修正施行之日起就適用修正後的民法債編中有關旅遊的規定。具體來說,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可能包括旅遊的解除條件、賠償責任、旅客權益保護等相關內容。由於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確定旅遊合約的具體內容和修正施行期間的時間範圍,無法進一步提供與上述法條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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