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2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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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22 條規定,在民法物權編施行之前,如果已經有定有期限之典權且舊法允許回贖的情形,則仍適用舊法規定的回贖方式。 參考資料:無公益限制房屋買賣契約應否具公益折價權之釋義, 依據最新民法解釋資料,針對無公益限制房屋買賣契約應否具公益折價權進行解釋,該法條提及的舊法規定可涵蓋該情況,並授予原屋主回贖之權利。 範例:例如,根據舊法規定的情況下,某個自然人將其房屋出售給組織機構,並在契約中訂明特定期限內該自然人具有回贖該房屋的權利。在民法物權編施行之前,如果這種情形合乎舊法的規定,則該自然人仍然有權回贖該房屋,並按照舊法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回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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