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3 條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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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23條,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的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的物權者,也適用這項修正法規。根據這一條規定,對於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經存在的留置物,如果其擁有者除了所有權以外還享有其他物權,那麼這些物權也適用修正後的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具體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以最新的法律文件為準,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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