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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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23條,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的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的物權者,也適用這項修正法規。根據這一條規定,對於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經存在的留置物,如果其擁有者除了所有權以外還享有其他物權,那麼這些物權也適用修正後的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具體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以最新的法律文件為準,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依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此一增訂,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之情形,亦宜適用,俾保障善意留置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條文
- 民法法規
- 所有權名詞
- 民法 第 932-1 條條文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依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此一增訂,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之情形,亦宜適用,俾保障善意留置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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