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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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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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6條的規定,任何人或團體在依法享有的宗教自由和其他自由權利,不受該法律的施行所影響。 根據這項法條,法律的施行不應限制或影響人們依法擁有的宗教自由和其他自由權利。這保障了每個人或團體在執行宗教活動或行使其他自由權利時,不受法律施行的影響。 這一原則確保了在法律實施期間,人們仍能自由地信仰宗教、表達意見、結社和從事其他合法的自由活動。透過這一法條的保護,人們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享受他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17 制定)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立法理由明定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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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7 制定)
明定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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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