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7 條
- 1.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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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7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指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始生效。 2.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指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條文在公布之日起即生效,除非有另外指定的施行日期。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指明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的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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