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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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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2. 2.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3.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7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指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始生效。 2.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指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條文在公布之日起即生效,除非有另外指定的施行日期。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指明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的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沿革 2

(1080517 制定)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1120523 修正)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三、另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之與民法一致。

  • 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1080517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

(1120523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三、另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之與民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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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7 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