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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4-1 條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曾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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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1條規定了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對於已繫屬事件的法院管轄權和審理程序的適用。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事件尚未經過終局裁判,則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如果事件已經經過終局裁判,則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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