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根據上述的法規釋義,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2條是指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的適用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在訴訟法修正生效前已經審理到第二審的案件,在該審級結束之前,仍然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因為當事人可能無法預期在第二審中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所以增訂了這條規定,排除了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的適用,以確保當事人仍有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機會。但是,對於已經脫離第二審並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的規定,當事人不能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然而,如果該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廢棄並發回第二審法院,在發回後的第二審程序中,依舊適用修正前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根據最新的法規及案例,法律上的這些規定和解釋都有基礎和依據。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增訂於該條修正前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在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增訂於該條修正前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在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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