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七十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內容,答案應該是:不確定。 鑑於我無法找到有關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第 4-3 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找到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因此無法確定該法條的確切含義和適用方式。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七十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第三審已修正為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度,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爰增訂於該條文修正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維護其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第三審已修正為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度,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爰增訂於該條文修正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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