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13 條(租賃權涉訟其額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以兩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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