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以兩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3 條規定了在租賃權涉訟時計算其額的方法。根據該條款,如果租賃權有固定期限,則以權利存在的期間內的租金總額為計算基準。如果租金總額超過了租賃物的價格,則以租賃物的價格為計算基準。對於沒有固定期限的情況,則以兩期租金的總額為計算基準。 需要參考的相關案例: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判決中,就租賃權涉訟的計算方法做了解釋。該案涉及一個租賃契約沒有明確規定終止日期的情況。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3 條的規定確定了兩期租金的總額作為計算基準,依據案情判斷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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