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4條規定了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時,所涉及的價額計算方式。該條規定,如果有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則以權利存續期間的收入總數為基準。如果存續期間未確定,則應推定存續期間。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案件涉及一筆每月1000元的定期給付,權利存續期間為5年。根據該條規定,該案件的價額計算方式為將每月1000元乘以12個月再乘以5年,即可得到涉訟的價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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