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其事由之釋明。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30條,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可以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時,可以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的人出具保證書,代替當事人釋明無資力的事由。這份保證書必須明確顯示該保證書人將承擔代繳暫免費用的責任。 範例:一名當事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支付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30條,他可以申請訴訟救助。當事人找到當地有資力的人,讓他提供一份保證書,證明他願意在當事人無法支付時承擔暫免費用的責任。這樣的保證書可以作為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證明,以獲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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