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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9 條(訴訟費用之加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應徵收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本法應徵之抄錄費、翻譯費、到庭費及滯留費,得視經濟情形,提高至十倍,由高等法院按照各該省(市)實際情形酌定,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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