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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28出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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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之食、宿、舟、車費,由各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報請司法院准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8 條,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的食、宿、舟、車費,需要由各高等法院根據各地交通和生活情況的不同,制定相應的規則,並提交給司法院核准實施。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因出差所產生的費用能得到合理的解決。然而,在上述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給出更具體的討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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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8 條規定:「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之食、宿、舟、車費,由各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