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之食、宿、舟、車費,由各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報請司法院核准施行。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8 條,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的食、宿、舟、車費,需要由各高等法院根據各地交通和生活情況的不同,制定相應的規則,並提交給司法院核准實施。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因出差所產生的費用能得到合理的解決。然而,在上述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給出更具體的討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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