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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27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到庭費、食宿費、滯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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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到庭費,每次二元以上十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每次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訊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到庭費外,每日給以滯留費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在途食、宿、舟、車費,依實支數計算;滯留日期內之食宿費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7條,證人到庭費用每次應在二元至十元之間,鑑定人和通譯到庭費用每次應在三元至十五元之間,具體費用由法院依情況酌定。此外,證人、鑑定人和通譯因為參與訊問或通譯而滯留一日以上的情況,除到庭費用外,還應每日給予三元至十五元之間的滯留費用,具體金額由法院酌定。對於證人、鑑定人和通譯在途中的食宿、交通費用,應根據實際支出進行計算,滯留期間內的食宿費用也是如此。 舉例來說,若在民事訴訟中需要一位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會根據情況給予證人二元至十元之間的到庭費用,並根據證人滯留時間給予每日三元至十五元之間的滯留費用。如果該證人在前往法院的過程中有食宿和交通費用支出,則根據實際支出金額計算相應的費用。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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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7 條規定:「證人到庭費,每次二元以上十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每次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