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7 條(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到庭費、食宿費、滯留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人到庭費,每次二元以上十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每次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訊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到庭費外,每日給以滯留費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在途食、宿、舟、車費,依實支數計算;滯留日期內之食宿費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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