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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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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辦理或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應以審慎、誠懇、和譪之態度妥速為之;請求人就公證程序有所詢問時,並應詳為解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1條,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在處理或協助處理公證事務時,應該持謹慎、誠懇以及協調的態度,並且迅速地完成。當請求人有關公證程序的問題時,公證人應該詳細解答。 依據公證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公證人是一種具備法律人格的公職人員,負責協助當事人進行公證並證明公證事實的真實性。公證人的工作需要具備專業和責任感,而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1條則明確規定了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應該以謹慎、誠懇和協調的態度辦理公證事務,並詳細解答當事人對公證程序的問題。 舉例來說,當一個人前去公證一份文件時,他可能有關於公證程序的問題,例如需要提供哪些文件、需要支付多少費用、公證的具體流程等等。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1條,公證人應該在面對這些問題時,以審慎的態度仔細聆聽並詳細解答,確保當事人對公證程序有清楚的理解,並能夠如實進行公證申請。這樣的態度和行為符合公證人的專業職責和法定職責。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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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辦理或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應以審慎、誠懇、和譪之態度妥速為之;請求人就公證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