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辦理或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應以審慎、誠懇、和譪之態度妥速為之;請求人就公證程序有所詢問時,並應詳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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