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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受理公證或認證事件,應按年度以收件先後統一編號,並依編號之次序辦理。
  2. 公證處置二人以上之公證人者,除指定專人辦理之事件外,應依編號次序輪流分配之;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之事務分配,依協議定之。
  3. 公、認證書字號如下: 一、法院公證處:○○年度○院公字第○○○○號、○○年度○院認字第○○○○號。 二、民間公證人:○○年度○院民公○(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年度○院民認○(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 三、候補公證人:○○年度○院候公○(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年度○院候認○(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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