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2條,公證處和民間公證人在接受公證或認證事件時,應按照收件的先後順序統一編號,並且根據編號的次序進行處理。如果公證處有兩個以上的公證人,除非指定專人辦理某些事件,否則應按照編號的次序進行輪流分配;而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的事務分配則根據協議進行。公證或認證書的字號有以下規定:法院公證處的字號為"○○年度○院公字第○○○○號"(公證)和"○○年度○院認字第○○○○號"(認證);民間公證人的字號為"○○年度○院民公○(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公證)和"○○年度○院民認○(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認證);候補公證人的字號為"○○年度○院候公○(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公證)和"○○年度○院候認○(公證人自擇姓名中之一字)字第○○○○號"(認證)。 參考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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