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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三字第 0930011059 號
要旨
法院公證制度係司法行政之一環,法院首長本其權責發布有關公證處行政管理或事務分配之命令,所屬公證人自有服從之義務
全文內容
按公證處受理公證或認證事件,應按年度以收件先後統一編號,並依編號之次序辦理;公證處置 2 人以上之公證人者,除指定專人辦理之事件外,應依編號次序輪流分配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地方法院係由公證處受理公、認證事件,並依收件先後統一編號,依序分由所屬公證人辦理。法院公證制度係司法行政之一環,公證人具有公務員身分,應受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規範,法院首長本其權責發布有關公證處行政管理或事務分配之命令,所屬公證人自有服從之義務。臺灣○○地方法院院令係所屬法院就眷村改建眷戶認證事件,囑咐公證人應依排定之事務分配及日程依規定辦理,不得私下擅自接辦公、認證委託,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且該命令並未拒絕受理公、認證事件,當無拒絕請求人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