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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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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前往查詢或請求協助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在前往查詢或請求協助時,需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作為證明身分的依據。具體的資料來源和範例可參考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相關規定和應用案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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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前往查詢或請求協助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