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前往查詢或請求協助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依照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在前往查詢或請求協助時,需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作為證明身分的依據。具體的資料來源和範例可參考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相關規定和應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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