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理員及助理人應以其學識及經驗,受公證人指揮監督,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收受編號及登載公、認證事件。 二、點收、整理及編訂卷證目錄。 三、審查請求書狀程式及通知補正。 四、製作筆錄或撰擬通知、查詢等文稿。 五、協助公證人查證及體驗。 六、協助製作、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七、送達或通知閱覽前款文書。 八、編製收件簿、公、認證書、異議、閱覽事件登記簿、其他相關簿冊及報表。 九、整理編訂保管卷證。 十、已結卷證發還、歸檔。 十一、解答詢問及其他相關公證事務。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5條,佐理員及助理人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一、收受編號及登載公、認證事件:負責收受公證事件的申請並進行編號,同時登記公證事件的相關資訊。 二、點收、整理及編訂卷證目錄:負責點收卷證材料並進行整理,同時編訂卷證目錄方便查閱。 三、審查請求書狀程式及通知補正:負責審查公證事件的請求書狀程式,並在需要補正時通知當事人補正。 四、製作筆錄或撰擬通知、查詢等文稿:協助公證人製作公證事件的筆錄,並撰擬相關的通知、查詢等文件。 五、協助公證人查證及體驗:協助公證人進行相關資料的查證工作,並參與相關的體驗活動。 六、協助製作、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協助公證人製作公證書及相關文件的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並協助交付給當事人。 七、送達或通知閱覽前款文書:負責將相關文件送達給當事人或通知當事人前來閱覽。 八、編製收件簿、公、認證書、異議、閱覽事件登記簿、其他相關簿冊及報表:負責編製相關登記簿、報表,包括收件簿、公證書、認證書、異議登記簿、閱覽事件登記簿等。 九、整理編訂保管卷證:負責整理和編訂保管的卷證材料。 十、已結卷證發還、歸檔:負責將已結束的卷證材料發還給當事人或進行歸檔。 十一、解答詢問及其他相關公證事務:負責回答公民的詢問,以及處理其他相關的公證事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務部「公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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