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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三字第 0980017297 號
要旨
民間公證人應親自執行職務,公證書及認證書應由公證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民間公證人之助理人,受公證人指揮監督,輔助辦理事項之範圍
全文內容
按公證法第 92 條、第 105 條分別規定公證書及認證書應由公證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另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亦規範民間公證人之助理人,受公證人指揮監督,輔助辦理事項之範圍。是民間公證人應親自執行職務,非民間公證人則不得執行民間公證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