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了關於給付約定期限的強制執行相關事項。 根據第一項,如果在公證書中明確載明了應逕受強制執行的給付約定期限,債務人在給付期屆至時未能履行給付,債權人就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第二項,在給付的約定中未明確約定清償期限而聲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需要提供經過催告的證明。 例如,如果在公證書中明確約定了債務人應於特定日期給付一筆金錢,而該日期已屆至債務人仍未給付,債權人就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又或者,如果在公證書中沒有明確約定清償期限而債權人提出聲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需要提供相關的催告證明,例如寄出催告函或者其他相關文件以證明催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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