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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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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其給付約定期限者,應記明給付之時期或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債務人於給付期屆至時未為給付者,得為強制執行。
  2. 2.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給付,未約定清償期而聲請強制執行者,債權人應提出經催告之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了關於給付約定期限的強制執行相關事項。 根據第一項,如果在公證書中明確載明了應逕受強制執行的給付約定期限,債務人在給付期屆至時未能履行給付,債權人就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第二項,在給付的約定中未明確約定清償期限而聲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需要提供經過催告的證明。 例如,如果在公證書中明確約定了債務人應於特定日期給付一筆金錢,而該日期已屆至債務人仍未給付,債權人就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又或者,如果在公證書中沒有明確約定清償期限而債權人提出聲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需要提供相關的催告證明,例如寄出催告函或者其他相關文件以證明催告的事實。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公證書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債權人名詞
  • 催告名詞
  • 公證法1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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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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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其給付約定期限者,應記明給付之時期或可得確定之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