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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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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事件因請求人未到場、請求停止、逾期未補正或其他無法作成公、認證書事由結案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或於請求書上註明原因並簽名,將記明事由之書面、筆錄、請求書或其他附屬文件附卷。
  2. 2.前項事件訂卷歸檔時得合併數卷辦理,卷面應記明各該事件收件號,自歸檔翌年起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3-1條規定了關於請求事件的結案程序。根據該法條的第1項,當請求人因未到場、請求停止、逾期未補正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公、認證書時,公證人應在結案時記明事由或在請求書上註明原因並簽名,並將記明事由的書面、筆錄、請求書或其他附屬文件附卷。這表示公證人需要在相關文件上清楚記載結案的原因。 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結案的事件可以合併數個卷一起處理,並在卷面上記明每個事件的收件號碼。這些卷應當自歸檔之年起保存五年的時間。這樣做有助於統一管理和保存請求事件的相關文件。 舉一個與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3-1條有關的範例是,一個請求人在請求事件上逾期未補正,導致無法完成相應的公證書。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公證人應該在結案時註明這個原因並簽名。同時,請求人的逾期未補正的文件也應該被附加到相關的卷面上作為記錄。這樣做有利於事後查核和管理。

  • 認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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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3-1 條規定:「請求事件因請求人未到場、請求停止、逾期未補正或其他無法作成公、認證書事由結案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