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事件因請求人未到場、請求停止、逾期未補正或其他無法作成公、認證書事由結案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或於請求書上註明原因並簽名,將記明事由之書面、筆錄、請求書或其他附屬文件附卷。
  2. 前項事件訂卷歸檔時得合併數卷辦理,卷面應記明各該事件收件號,自歸檔翌年起保存五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