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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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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七十六條
所定
代理人
,不包括
法定代理人
在內。
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得為
雙方代理
或為其自己與請求人間之
法律行為
或
私權
事實公、
認證
者,
公證人
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
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之事件,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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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公證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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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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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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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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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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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之規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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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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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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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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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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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公證費用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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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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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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