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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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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代理人,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
  2. 2.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得為雙方代理或為其自己與請求人間之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公、認證者,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
  3. 3.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之事件,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關於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的明確資訊。

相關函釋 1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雙方代理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私權名詞
  • 認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法7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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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代理人,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