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代理人,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
  2. 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得為雙方代理或為其自己與請求人間之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公、認證者,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
  3. 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之事件,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