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應依原本(附式五)作成;節錄繕本僅就與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關部分節錄作成之。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6條,公證書的正本、繕本、影本應該根據原本作成。如果要節錄繕本的話,只能就與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關的部分進行節錄。 參考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附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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