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法施行细则第58条的规定: 1. 公证或认证的事件,如果根据其他法规规定,需要经过主管机关登记、法院认可、许可或完成其他程序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那么在登记完成、经认可、许可或完成相关程序之后,才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2. 对于前一款中的事由,公证人应向请求人进行说明,或在公、认证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影本、节本上进行记录。 根据这一规定,公证或认证的事件需要经过其他法规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人应向请求人进行说明,或在相关的公、认证书上进行记录,以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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