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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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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認證事件,依其他法令規定,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法院認可、許可或完成其他程序為生效或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者,於登記完畢、經認可、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後,始生該項效力。
  2. 2.前項事由,公證人宜向請求人說明或於公、認證書原本、正本、繕本、影本、節本內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证法施行细则第58条的规定: 1. 公证或认证的事件,如果根据其他法规规定,需要经过主管机关登记、法院认可、许可或完成其他程序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那么在登记完成、经认可、许可或完成相关程序之后,才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2. 对于前一款中的事由,公证人应向请求人进行说明,或在公、认证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影本、节本上进行记录。 根据这一规定,公证或认证的事件需要经过其他法规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人应向请求人进行说明,或在相关的公、认证书上进行记录,以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原本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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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經公證或認證事件,依其他法令規定,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法院認可、許可或完成其他程序為生效或對抗第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