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9條,公證人在交付公證書正本後,如果發現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的錯誤或內容遺漏,公證人可以隨時或應請求做出更正或補充的處分,並通知請求人及其他已知的利害關係人。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交付公證書的複本、影本或節本情形。此外,根據此規定所做的更正或補充處分不另外收取費用。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26&LERNO=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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