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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後,發現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內容有脫漏者,公證人得隨時或依聲請作成更正或補充之處分,並將處分通知請求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2. 前項規定,於交付公證書繕本、影本或節本情形準用之。
  3. 公證人依第一項規定作成之更正或補充處分,不另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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