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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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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後,發現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內容有脫漏者,公證人得隨時或依聲請作成更正或補充之處分,並將處分通知請求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2. 2.前項規定,於交付公證書繕本、影本或節本情形準用之。
  3. 3.公證人依第一項規定作成之更正或補充處分,不另收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9條,公證人在交付公證書正本後,如果發現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的錯誤或內容遺漏,公證人可以隨時或應請求做出更正或補充的處分,並通知請求人及其他已知的利害關係人。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交付公證書的複本、影本或節本情形。此外,根據此規定所做的更正或補充處分不另外收取費用。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26&LERNO=59

相關函釋 1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錯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節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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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後,發現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內容有脫漏者,公證人得隨時或依聲請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