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了結婚書面之公證的相關事項。根據此條款,結婚當事人應親自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在結婚書面上簽名。請求人應該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外國人或外國軍人若須經核准才能結婚,則應提供本國主管長官核准結婚之證明文件。若前述證明文件是境外出具的,則應經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的證明;若是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的,則應經外交部證明。公證人在公證過程中應詢問結婚當事人的真意以及說明結婚在未辦妥結婚登記前並不具有生效力,且應在公證書上註記這些說明。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公證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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