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的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這表示在進行結婚公證的同時,結婚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結婚儀式,以宣告他們的婚姻關係。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結婚程序的公開與標準化,讓不特定的人都能在儀式中見證並認可這段婚姻關係。 例子:一對新人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結婚公證,他們可以要求公證人在進行結婚公證的同時,舉行一個結婚儀式。在這個儀式上,他們可以宣讀婚禮誓詞、交換戒指等,並且邀請家人和朋友作為證人參加。這樣一來,這對新人在結婚公證的同時也能慶祝他們的婚禮,並讓親友們見證和分享他們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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