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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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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的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這表示在進行結婚公證的同時,結婚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結婚儀式,以宣告他們的婚姻關係。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結婚程序的公開與標準化,讓不特定的人都能在儀式中見證並認可這段婚姻關係。 例子:一對新人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結婚公證,他們可以要求公證人在進行結婚公證的同時,舉行一個結婚儀式。在這個儀式上,他們可以宣讀婚禮誓詞、交換戒指等,並且邀請家人和朋友作為證人參加。這樣一來,這對新人在結婚公證的同時也能慶祝他們的婚禮,並讓親友們見證和分享他們的喜悅。

相關函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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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