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70015779 號
要旨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雖規定,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倘當事人已於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自已發生結婚之效力,法院僅得就其婚姻狀態為公證,無受理舉行結婚儀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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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1 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已於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已發生結婚之效力,法院僅得就其婚姻狀態為公證,公證人自無受理舉行結婚儀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