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了結婚儀式的舉行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的第 1 款,結婚儀式應該在公證處或民間的公證人事務所的禮堂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並且應該公開舉行。此外,公證處禮堂的佈置應該喜氣和溫馨,並且需要揭示儀式的進行程序。根據第 2 款的規定,除非公證人預先聲明舉行集團結婚儀式或經當事人同意,否則不得將結婚儀式合併舉行。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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