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應著黑色紅邊制服(如附圖);宣讀結婚書面公證書及致詞,應態度懇切、言詞清晰、快慢適度,致詞應以祝賀及增進家庭幸福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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