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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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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生父請求公證認領婚生子女者,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住居所
  2. 2.公證人公證前,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不同意時,得拒絕受理;無法徵詢意見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5條的規定: 1.生父欲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應在請求書中詳細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姓名和住所。 2.在公證人進行公證前,應首先詢問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意見,若不同意,公證人可以拒絕受理;若無法詢問意見,同樣適用此規定。 根據最新的《公證法施行細則》,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非婚生子女的認領程序能夠公正進行。生父在請求書中要清楚地提供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相關資訊,以促進認領程序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此外,在公證人進行公證之前,必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意見,確保他們對認領的同意或不同意得到尊重。若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不同意認領或無法徵詢到意見,公證人可以拒絕受理該請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意願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 公證名詞
  • 認領名詞
  • 名詞
  • 婚生子女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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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生父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者,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住居所。公證人公證前,宜先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