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5條的規定: 1.生父欲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應在請求書中詳細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姓名和住所。 2.在公證人進行公證前,應首先詢問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意見,若不同意,公證人可以拒絕受理;若無法詢問意見,同樣適用此規定。 根據最新的《公證法施行細則》,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非婚生子女的認領程序能夠公正進行。生父在請求書中要清楚地提供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相關資訊,以促進認領程序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此外,在公證人進行公證之前,必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意見,確保他們對認領的同意或不同意得到尊重。若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不同意認領或無法徵詢到意見,公證人可以拒絕受理該請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意願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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