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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父請求公證認領婚生子女者,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住居所
  2. 公證人公證前,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不同意時,得拒絕受理;無法徵詢意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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