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6條,兩願離婚書面公證時,離婚協議書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並在公證書上和證人一同簽名。公證人應評估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符合當事人真實意願,並向當事人說明在尚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尚不具有效力的事項。公證書上也應該記載這些說明以及當事人對此表示的內容。 資料來源:《公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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