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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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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置遺囑繕本登記簿,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遺囑繕本送達日期。 二、遺囑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三、遺囑種類及公、認證書字號。 四、作成公、認證遺囑之年月日、公證人姓名或駐外館處名稱。
  2. 2.前項登記簿,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日期、號數及頁數,由記載人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了遺囑繕本登記簿的設置和內容,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置遺囑繕本登記簿,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遺囑繕本送達日期。 二、遺囑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三、遺囑種類及公、認證書字號。 四、作成公、認證遺囑之年月日、公證人姓名或駐外館處名稱。 這項規定指出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該建立遺囑繕本登記簿,並按照順序記載以下事項: - 遺囑繕本送達日期:記錄遺囑繕本交付日期。 - 遺囑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記錄遺囑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和住址。 - 遺囑種類及公、認證書字號:記載遺囑的類型和公、認證書的字號。 - 作成公、認證遺囑之年月日、公證人姓名或駐外館處名稱:記錄公、認證遺囑的製作年月日,以及公證人的姓名或駐外館處的名稱。 2. 前項登記簿,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日期、號數及頁數,由記載人簽名。 這項規定要求在遺囑繕本登記簿上除了電磁紀錄製作者外,還應該註明使用的起訖日期、號數和頁數,並由記載人簽名。 參考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 公證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送達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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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置遺囑繕本登記簿,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遺囑繕本送達日期。 二、遺囑人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