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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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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9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的辦理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和他指定的見證人一同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進行,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公證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避免可能的代理人欺詐行為。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證法》本身,特別是該條法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公證法第13條,公證遺囑必須符合公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據公證法第15條,公證人有責任確保辦理的事務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舉例而言,假設有一位名為張先生的遺囑人,他想要製作公證遺囑。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9條的規定,張先生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公證機關,並在場選擇並指定兩位見證人。此時,張先生不能讓任何代理人代為辦理公證遺囑的程序,他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 公證遺囑名詞
  • 遺囑名詞
  • 見證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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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