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0條,有關密封遺囑的規定,應由遺囑人親自在遺囑上簽名後進行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此外,遺囑人和指定的見證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場辦理,不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請求。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節錄以下參考資料提供了相關法例的解釋和案例: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0條: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參考資料1:公證法施行細則 參考資料2:公證法第1條 參考資料3:案例-最高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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