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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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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0條,有關密封遺囑的規定,應由遺囑人親自在遺囑上簽名後進行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此外,遺囑人和指定的見證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場辦理,不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請求。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節錄以下參考資料提供了相關法例的解釋和案例: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0條: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參考資料1:公證法施行細則 參考資料2:公證法第1條 參考資料3:案例-最高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判決

  • 遺囑名詞
  • 見證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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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規定:「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