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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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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認證,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遺囑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僑民,依形式審查應為繼承人為我國人者,亦同。
  2. 2.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記載前項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必要時並得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 1. 公證人在辦理遺囑的公證或認證時,應向遺囑人解釋民法關於特留分規定的內容,即被繼承人在遺囑內容中有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其他相關繼承人有權根據法律進行扣減。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692號訴願決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6840號訴願決定。 2. 公證人應在公證書或認證書中記載前項解釋的內容以及當事人對此的表示。如果需要的話,還可以在其中註明:「在繼承開始時,如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相關繼承人可以依法進行扣減」。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692號訴願決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6840號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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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遺囑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僑民,依形式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