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 1. 公證人在辦理遺囑的公證或認證時,應向遺囑人解釋民法關於特留分規定的內容,即被繼承人在遺囑內容中有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其他相關繼承人有權根據法律進行扣減。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692號訴願決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6840號訴願決定。 2. 公證人應在公證書或認證書中記載前項解釋的內容以及當事人對此的表示。如果需要的話,還可以在其中註明:「在繼承開始時,如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相關繼承人可以依法進行扣減」。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692號訴願決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6840號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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