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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認證,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遺囑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僑民,依形式審查應為繼承人為我國人者,亦同。
  2. 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記載前項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必要時並得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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