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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認證文書,公證人應詢問請求人是否瞭解文書內容,並於認證書(附式七)內記明其事由及認證之方法。
  2. 認證文書,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製作認證書,連綴於請求認證之文書交付請求人,並另作一份連綴於認證文書之繕本或影本留存;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認證者,以經認證之文書繕本或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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