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2條的規定,認證文書時,公證人應詢問請求人是否瞭解文書內容,並在認證書(附式七)內記明其事由及認證的方法。此外,認證文書應依照公證法第101條和第105條的規定製作認證書,連綴於請求認證的文書上,並另作一份連綴於認證文書的繕本或影本留存。如果是根據公證法第106條的規定進行認證,則以經認證的文書的繕本或影本留存。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2條 - 公證法第101條 - 公證法第105條 - 公證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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