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私文書,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於公證人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當事人本人所為,公證人應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在公證人面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是當事人本人所做的。公證人應在認證書中記明承認的原因。根據此法條,如果當事人需要證明私文書上的簽名或蓋章是本人所為,可以委託代理人在公證人前做出承認,公證人會在認證書上說明承認的事由。 參考資料: 公證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05年12月23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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