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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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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私文書,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公證人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當事人本人所為,公證人應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在公證人面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是當事人本人所做的。公證人應在認證書中記明承認的原因。根據此法條,如果當事人需要證明私文書上的簽名或蓋章是本人所為,可以委託代理人在公證人前做出承認,公證人會在認證書上說明承認的事由。 參考資料: 公證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05年12月23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31

相關函釋 2

  • 認證名詞
  • 私文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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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認證私文書,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於公證人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當事人本人所為,公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