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認證私文書,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於公證人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當事人本人所為,公證人應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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