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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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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認證之文書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請求人仍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者,公證人得予認證;但應於認證書註明:「本公證人僅認證文書內○○○簽名(簽章)真正(或繕本、影本與原本、正本對照相符),至其內容,不在認證之列」等字句,以促當事人及接受文書者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4條,如果請求認證的文書內容無法查考或不明,但請求人仍然堅持辦理並要求記明筆錄,公證人可以進行認證。然而,在認證書上必須註明:「本公證人僅認證文書內○○○簽名(簽章)真正(或繕本、影本與原本、正本對照相符),至其內容,不在認證之列」等字句,以提醒當事人和接受文書的人注意。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https://www.moj.gov.tw/Uploads/gazette_file/56a8979ed9ff5d4f621c1518/63775.pdf)

相關函釋 3

  • 認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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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規定:「請求認證之文書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請求人仍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者,公證人得予認證;但應於認證書註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