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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中院松文字第 472 號
要旨
請求認證內容與公文書記載事項相反者,公證人應拒絕認證之請求
全文內容
第 0797 號王○○聲明及承諾認證事件第 1 項所述之交通銀行臺中分行帳號…等 10 張存單暨以後陸續之存單均屬父王○○、母王黃○○借用本人名義所開設及存款,所有款項為父母所有,等事實是否隱藏他項法律行為無從查考且連同第 2 項所述本人台中法院郵局之帳號亦為父母借用本人名義所開設,存款為父王○○、母王黃○○所有等均屬公家機構,其所制作文書係公文書。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請求認證內容與公文書記載事項相反」者,公證人應拒絕認證之請求,請依規定處理過院。另第 3、4 、5 項所述之事實因無從查考,應請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