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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一、認證書之字號。 二、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認證之意旨。 三、認證之年、月、日及處所。
  2.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其認證書並應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
  3. 認證書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由公證人及在場人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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