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證法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一、認證書之字號。 二、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認證之意旨。 三、認證之年、月、日及處所。
  2.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其認證書並應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
  3. 認證書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由公證人及在場人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證法 第10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