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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認證
>
公證法
第 10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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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
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
公證人
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一、認證書之字號。 二、依
第一百零一條
規定為認證之意旨。 三、認證之年、月、日及處所。
為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之認證者,其認證書並應記載
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
所定之事項。
認證書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由公證人及在場人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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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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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證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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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公證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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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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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證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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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認證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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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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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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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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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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