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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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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認證文書,應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04 條規定,請求認證文書應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供公證人附卷歸檔,作為公證檔案的留存副本。

Q · 去公證人那裡做文件認證,為什麼一定要多帶一份影本?

要,沒副本公證人無從歸檔,會請你補件

依公證法第 104 條,請求認證文書時必須提出文書的繕本或影本。原因是認證書要與被認證的文件綁在一起當公證檔案保存,正本通常還給你、副本留在公證人處歸檔。只帶一份正本去,公證人會請你先去影印再回來,否則無法受理。

白話解讀

你拿著一份合約或一封聲明書要去做認證,公證人會問你「有沒有帶繕本」。很多人愣住:什麼是繕本?簡單講就是「同一份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手寫抄本,也可以是影本。為什麼公證人要這份多餘的東西?因為認證書必須跟「被認證的那份文件」綁在一起當作公證檔案保存。原本要還給你,副本留在公證人那邊歸檔。如果你只帶一份正本去,公證人會把你趕回去印影本再來。這條看起來不起眼,但它決定了一件事:公證人事務所裡會有一份「跟你手上完全一樣」的法律檔案,將來如果你的正本掉了、燒了、被對方撕了,你還能回來請求公證人重新出具核對相符的副本。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04 條為認證程序的前置義務規定:請求人請求認證文書時,必須一併提出該文書的繕本(重新製作的副本)或影本(機械複製的副本),供公證人附卷歸檔,使公證人事務所留存一份與正本內容一致的法律檔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只帶手機裡的電子檔嗎?

目前實務多數公證人仍要求列印成紙本。但 2023 年起司法院已試辦線上公證制度,部分公證業務可全程電子化辦理。內行人提示:辦理前先打電話問清楚那位公證人是否接受電子檔,省得白跑一趟。

Q2如果我認證後正本不見了,怎麼從公證人那邊把備份要回來?

你可以向原公證人事務所申請核發認證書繕本,公證人會就當年留存的繕本與認證書原檔,發給核對相符的副本,需繳規費但比重新認證便宜。內行人提示:公證檔案有法定保存期限,超過就申請不到,重要文件最好自己也保留電子備份。

Q3繕本和影本有什麼不同,我會不會帶錯?

繕本是重新製作的副本(手抄、重打),影本是機械複製的副本(影印、掃描)。公證法第 104 條兩者都接受,所以一般人不用太糾結。內行人提示:只有影印不清楚的手寫文件才需要動用手寫繕本,且內容要與正本完全一致。

Q4公證認證要帶什麼文件?

正本加上一份繕本或影本,公證法第 104 條規定副本供公證人附卷歸檔,缺副本會被請回補件。

Q5公證法 104 條的繕本是什麼?

繕本是重新抄寫或重打的文件副本,與影印掃描的影本同樣可供認證歸檔,本條兩者都接受。

Q6什麼叫附卷歸檔?

公證人把你提出的繕本或影本連同認證書一起放入卷宗保存,形成與正本一致的公證檔案。

Q7認證和公證有什麼不同?

公證是就法律行為或事實作成公證書,認證是就既存文書的簽名或內容相符作成認證書,本條規範的是認證的繕本提出。

Q8公證認證文件怎麼準備?

確認認證種類 → 影印兩份(一份歸檔一份自留)→ 跨頁附件全印清楚 → 帶正本與繕本臨櫃。

Q9認證文件要影印幾份?

法律只要求一份歸檔,但建議印兩份,自己留一份核對過的底本,日後爭議可立刻對照。

Q10正本遺失後怎麼向公證人申請備份?

向原公證人事務所申請核發認證書繕本,繳規費後取得核對相符副本,須在公證檔案保存期限內。

Q11手寫文件影印不清楚怎麼辦?

可改備手寫繕本,但內容須與正本完全一致,含錯字、塗改、註記都要照抄。

Q12繕本 vs 影本 認證時選哪個?

一般文書直接用影本最省事,只有影印不清的手寫文件才動用手寫繕本,本條兩者效力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繕本影本
製作方式重新抄寫或重打影印、掃描等機械複製
適用情境影印不清的手寫文件、特殊文書一般可影印的文書
內容要求須與正本完全一致含錯字塗改機械複製天然一致
本條是否接受接受接受

繕本

製作方式
重新抄寫或重打
適用情境
影印不清的手寫文件、特殊文書
內容要求
須與正本完全一致含錯字塗改
本條是否接受
接受

影本

製作方式
影印、掃描等機械複製
適用情境
一般可影印的文書
內容要求
機械複製天然一致
本條是否接受
接受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請求認證文書,應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認證之標的,依第二條及前條之規定,已包括公文書及私文書,原條文之「私證書」三字,應修正為「文書」,以資配合。又為求用語統一,免滋疑義,爰將「印本」修正為「影本」。

  • 認證名詞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認證之標的,依第二條及前條之規定,已包括公文書及私文書,原條文之「私證書」三字,應修正為「文書」,以資配合。又為求用語統一,免滋疑義,爰將「印本」修正為「影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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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04 條規定:「請求認證文書,應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0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