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03 條
- 1.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
- 2.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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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03條要求具結結文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公證人並須於具結前告知偽證處罰,缺漏即構成具結程序瑕疵。
Q · 公證人沒告知偽證處罰,我的具結還算數嗎?
依公證法第103條第二項,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必須告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若公證人未盡此告知義務,具結程序即有效力瑕疵;將來若被指控偽證,可主張係在未受充分告知的狀態下具結,影響法院對偽證罪「故意」要件的認定。實務上應請律師調閱公證卷宗,確認有無書面記載已告知。
白話解讀
如果你曾經以為「具結」就是公證人遞給你一張紙、你照著念、然後簽名,那這條會讓你重新看待這個動作。具結的結文裡必須寫一句話:「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這句話不是儀式,是契約,是你跟司法體系之間的承諾。第二項要求公證人在你簽下去之前,必須親口告訴你「具結的意義」和「虛偽陳述的處罰」。為什麼這個告知義務這麼重要?因為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立法者不允許你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踩進這個地雷。如果公證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將來你被告偽證時,這就是你的防禦武器。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03條規範具結程序的兩項要件:請求人須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公證人則須於請求人具結前告知具結之意義與虛偽陳述之處罰,構成具結認證制度中保障當事人知情同意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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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人沒念那段警告,但我已經簽名了,現在怎麼辦?▾
如果文件已送出而你並未陳述不實,實務上通常不會有問題;但若發現具結內容有錯,應立刻聯絡公證人說明,可能可更正或撤回。未來再具結時,主動要求公證人把「已告知偽證處罰」記入認證書,對誠實當事人反而是保護傘。
Q2結文裡那句「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是法定用語嗎?可以自己改字嗎?▾
本條明文要求結文須記載這段話的意思,文字可稍有變動但核心意涵不能動,公證人有制式範本,當事人不應自行修改。若對某具體陳述沒把握,可請公證人改為「就我所知」,比簽完才後悔好得多。
Q3公證法第103條是什麼?▾
規範具結結文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公證人並須於具結前告知具結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是具結認證制度的知情同意保障。
Q4具結是什麼意思?▾
在書面陳述上承諾據實、決無虛偽,使陳述從個人聲明升格為司法層級陳述,講假話即構成偽證。
Q5什麼叫具結的告知義務?▾
公證人在請求人簽結前,須親口告知具結意義與虛偽陳述的刑事處罰,欠缺即程序瑕疵。
Q6具結跟一般簽名差在哪?▾
一般簽名只表彰本人意思;具結附帶偽證罪刑責,是對陳述真實性的司法層級擔保。
Q7公證具結的流程怎麼走?▾
確認文書屬境外使用私權事實 → 公證人告知偽證處罰 → 結文記載據實陳述 → 簽名完成具結。
Q8公證人沒告知偽證處罰怎麼辦?▾
請律師調閱公證卷宗確認有無書面告知紀錄,沒有即可主張程序瑕疵作為偽證防禦。
Q9具結後發現內容有錯怎麼處理?▾
若文件尚未送出或可更正,立刻聯絡公證人說明,避免落入偽證範圍。
Q10怎麼確認自己受到完整告知?▾
主動問公證人「裡面有任何不準確我會被判什麼」,並請其把告知內容記入筆錄。
Q11具結 vs 宣誓差在哪?▾
宣誓帶宗教或良知意義,具結純為法律承諾,但兩者使陳述具司法效力的效果相近。
Q12具結 vs 切結書差在哪?▾
切結書多為民事或行政承諾;具結附帶偽證罪刑責,性質與後果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nature | legal_consequence | scope |
|---|---|---|---|
| 具結(公證法103) | 書面陳述真實性擔保 | 不實構成偽證罪(刑法168) | 持往境外使用的私權事實文書 |
| 宣誓(英美 oath) | 含宗教或良知意義之口頭擔保 | perjury 追訴 | 法庭證言、宣誓書 |
| 切結書 | 當事人單方承諾 | 多為民事違約或行政責任 | 行政申辦、私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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