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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
  2. 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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