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03條要求具結結文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公證人並須於具結前告知偽證處罰,缺漏即構成具結程序瑕疵。
Q · 公證人沒告知偽證處罰,我的具結還算數嗎?
可主張程序瑕疵,影響偽證故意認定
依公證法第103條第二項,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必須告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若公證人未盡此告知義務,具結程序即有效力瑕疵;將來若被指控偽證,可主張係在未受充分告知的狀態下具結,影響法院對偽證罪「故意」要件的認定。實務上應請律師調閱公證卷宗,確認有無書面記載已告知。
如果你曾經以為「具結」就是公證人遞給你一張紙、你照著念、然後簽名,那這條會讓你重新看待這個動作。具結的結文裡必須寫一句話:「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這句話不是儀式,是契約,是你跟司法體系之間的承諾。第二項要求公證人在你簽下去之前,必須親口告訴你「具結的意義」和「虛偽陳述的處罰」。為什麼這個告知義務這麼重要?因為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立法者不允許你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踩進這個地雷。如果公證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將來你被告偽證時,這就是你的防禦武器。
公證法第103條規範具結程序的兩項要件:請求人須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公證人則須於請求人具結前告知具結之意義與虛偽陳述之處罰,構成具結認證制度中保障當事人知情同意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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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文件已送出而你並未陳述不實,實務上通常不會有問題;但若發現具結內容有錯,應立刻聯絡公證人說明,可能可更正或撤回。未來再具結時,主動要求公證人把「已告知偽證處罰」記入認證書,對誠實當事人反而是保護傘。
本條明文要求結文須記載這段話的意思,文字可稍有變動但核心意涵不能動,公證人有制式範本,當事人不應自行修改。若對某具體陳述沒把握,可請公證人改為「就我所知」,比簽完才後悔好得多。
規範具結結文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公證人並須於具結前告知具結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是具結認證制度的知情同意保障。
在書面陳述上承諾據實、決無虛偽,使陳述從個人聲明升格為司法層級陳述,講假話即構成偽證。
公證人在請求人簽結前,須親口告知具結意義與虛偽陳述的刑事處罰,欠缺即程序瑕疵。
一般簽名只表彰本人意思;具結附帶偽證罪刑責,是對陳述真實性的司法層級擔保。
確認文書屬境外使用私權事實 → 公證人告知偽證處罰 → 結文記載據實陳述 → 簽名完成具結。
請律師調閱公證卷宗確認有無書面告知紀錄,沒有即可主張程序瑕疵作為偽證防禦。
若文件尚未送出或可更正,立刻聯絡公證人說明,避免落入偽證範圍。
主動問公證人「裡面有任何不準確我會被判什麼」,並請其把告知內容記入筆錄。
宣誓帶宗教或良知意義,具結純為法律承諾,但兩者使陳述具司法效力的效果相近。
切結書多為民事或行政承諾;具結附帶偽證罪刑責,性質與後果更重。
| item | nature | legal_consequence | scope |
|---|---|---|---|
| 具結(公證法103) | 書面陳述真實性擔保 | 不實構成偽證罪(刑法168) | 持往境外使用的私權事實文書 |
| 宣誓(英美 oath) | 含宗教或良知意義之口頭擔保 | perjury 追訴 | 法庭證言、宣誓書 |
| 切結書 | 當事人單方承諾 | 多為民事違約或行政責任 | 行政申辦、私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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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 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前條命具結而為認證之規定,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之例,增訂本條,明定其具結之程序及結文應記載之文字,俾資依循。又有關具結之其他程序事項,本條未規定者,自得依第二十一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五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之規定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前條命具結而為認證之規定,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之例,增訂本條,明定其具結之程序及結文應記載之文字,俾資依循。又有關具結之其他程序事項,本條未規定者,自得依第二十一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五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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