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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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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公證書之字號。 二、公證之本旨。 三、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其字、號、住、居所;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四、由代理人請求者,其事由與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與其字、號、住、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 五、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者,其意旨。 六、曾提出已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者,其事由,及該第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該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七、有通譯見證人在場者,其事由,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 八、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81 條規範公證書應記載 8 款事項,其中第 5 款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可讓公證書成為法院執行名義,債權人違約時不必打訴訟。

Q · 公證書裡哪一款最關鍵?

第 5 款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省 18 個月訴訟

依公證法第 81 條第 5 款,公證書若記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違約時債權人可直接持公證書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打民事訴訟。但此效力限公證法第 13 條規定的特定債權(金錢、有價證券、特定動產、租金、房屋騰空),且必須在公證時明確記載,事後不能補加。

白話解讀

翻開任何一份公證書,從第一行到最後一行的所有內容都是這條法律寫好的劇本。但其中有一行,是大多數人不知道自己可以加上去的,就是第 5 款的「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一旦這行字出現在你的公證書裡,這份文件就從「證明用的紙」升級成「武器」:對方違約時你可以跳過完整訴訟程序,直接拿著它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對房東來說這意味著房客拖欠租金時不用等半年判決,對借款人來說這意味著借出去的錢有了一條快車道。但這個威力只在符合條件的特定債權上適用(公證法第 13 條限定的特定類型,如金錢、有價證券、特定動產給付、租金、房屋騰空),而且必須在公證時就明確記載,事後不能補。其他七款雖然看起來只是形式(字號、本旨、人別、日期、處所),少一個都可能成為對方未來攻擊公證書效力的破口。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81 條為公證書製作的形式要件規範,列舉 8 款必載事項:字號、本旨、請求人基本資料、代理人資料、逕受強制執行約定、第三人同意證明、通譯見證人在場事由、作成日期與處所。任一款記載瑕疵均可能成為日後強制執行階段被聲明異議的破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借錢給朋友,怎麼做公證才能跳過訴訟直接強制執行?

做「金錢借貸契約公證」並要求在公證書中明確記載「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得逕受強制執行」(這就是公證法第 81 條第 5 款的應記載事項)。對方違約時直接拿公證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下 6 到 18 個月訴訟時間。公證費用按金額千分之一以下計算,借 100 萬大約 1000 元上下,比未來打訴訟的律師費和時間成本便宜太多。但記得確認債權類型符合公證法第 13 條的範圍。

Q2公證書記載出錯(人名、金額有誤)會影響效力嗎?

看錯誤的嚴重程度。輕微筆誤(少打一個字、地址少寫巷弄)可請公證人更正並重新核發。但金額、身分證字號、債權內容等實質性錯誤可能影響公證書的證據力與執行力。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對方可以「公證書內容不明確」為由聲明異議。公證書交付前一定要逐字校對,特別是金額大寫、身分證字號、日期,發現任何錯誤當場要求更正。

Q3公證法 81 條是什麼?

規範公證書製作的形式要件,列舉 8 款必載事項,違反任一款可能影響公證書證據力與執行力。

Q4公證書第 5 款是什麼?

「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使公證書取得執行名義效力,債權人違約時可跳過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5什麼叫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可作為強制執行依據的法律文件,包含確定判決、含第 5 款的公證書、本票裁定等。

Q6公證書 8 款分別是什麼?

字號、本旨、請求人資料、代理人資料、逕受強制執行約定、第三人同意證明、通譯見證人事由、作成日期處所。

Q7公證書怎麼做才能加第 5 款?

向公證人明確要求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並指明適用範圍。確認債權類型符合公證法第 13 條 5 類。

Q8公證費怎麼算?

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公證標的價值計算,20 萬以下約 1,000 元,借 100 萬約 2,000-3,000 元。

Q9公證書沒寫第 5 款怎麼辦?

對方違約時須先打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耗時 6-18 個月。事後不能補加只能重做。

Q10公證書遺失怎麼補?

依公證法第 88 條原本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正本或繕本補製。正本遺失可向公證人聲請再交付。

Q11公證書 vs 認證書差在哪?

公證證明文件全部內容真實,認證僅證明簽名真實。只有公證書加第 5 款可作執行名義,認證書不行。

Q12公證書 vs 本票執行差在哪?

本票執行須先聲請法院裁定(約 1-2 個月),公證書(含第 5 款)可直接執行更快。本票範圍限金錢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_clause_5without_clause_5
違約後執行速度違約當天即可聲請強制執行須先打民事訴訟 6-18 個月勝訴後執行
總成本公證費千分之一以下 + 執行費千分之八公證費 + 律師費 8-15 萬 + 裁判費 1.1% + 執行費千分之八
對方違約意願威嚇高(對方知道直接被執行)低(對方知道至少拖一年)
適用範圍限公證法第 13 條 5 類債權任何法律行為皆可公證
事後補救不能事後補加,須重做公證一般公證隨時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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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後執行速度
違約當天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總成本
公證費千分之一以下 + 執行費千分之八
對方違約意願威嚇
高(對方知道直接被執行)
適用範圍
限公證法第 13 條 5 類債權
事後補救
不能事後補加,須重做公證

without_clause_5

違約後執行速度
須先打民事訴訟 6-18 個月勝訴後執行
總成本
公證費 + 律師費 8-15 萬 + 裁判費 1.1% + 執行費千分之八
對方違約意願威嚇
低(對方知道至少拖一年)
適用範圍
任何法律行為皆可公證
事後補救
一般公證隨時可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 第 26 条(公正証書記載事項)+ 民事執行法 第 22 条第 5 号(執行証書)
韓國공증인법 제30조(공정증서 기재사항)+ 민사집행법 제56조 제4호(집행권원으로서의 공정증서)
中國公证法 第32条(公证书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238条(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德國Beurkundungsgesetz (BeurkG) § 9 + § 13(Urkundeninhalt)+ ZPO § 794 Abs. 1 Nr. 5(vollstreckbare Urkunde)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69 + Décret 71-941 article 6(acte notarié authentique avec force exécutoire)
美國Uniform Notarial Acts § 5(state-level var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公證書之字號。   二、公證之本旨。   三、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其字、號、住、居所;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四、由代理人請求者,其事由與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與其字、號、住、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   五、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者,其意旨。   六、曾提出已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者,其事由,及該第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該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七、有通譯或見證人在場者,其事由,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   八、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均不修正。   三、原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籍貫」,因現行戶籍法已將本籍登記之規定刪除,另以「出生地」之規定代之,爰予修正為「出生地」,以資配合。   四、第七款原將「代理人」與「證人」並列,依第七十九條之說明理由,「或證人」三字已無必要,故並予刪除。

  • 公證書名詞
  • 公證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見證人名詞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均不修正。   三、原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籍貫」,因現行戶籍法已將本籍登記之規定刪除,另以「出生地」之規定代之,爰予修正為「出生地」,以資配合。   四、第七款原將「代理人」與「證人」並列,依第七十九條之說明理由,「或證人」三字已無必要,故並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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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81 條規定:「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公證書之字號。 二、公證之本旨。 三、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