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81 條
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公證書之字號。 二、公證之本旨。 三、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其字、號、住、居所;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四、由代理人請求者,其事由與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與其字、號、住、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 五、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者,其意旨。 六、曾提出已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者,其事由,及該第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該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七、有通譯或見證人在場者,其事由,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 八、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81 條規範公證書應記載 8 款事項,其中第 5 款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可讓公證書成為法院執行名義,債權人違約時不必打訴訟。
Q · 公證書裡哪一款最關鍵?
依公證法第 81 條第 5 款,公證書若記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違約時債權人可直接持公證書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打民事訴訟。但此效力限公證法第 13 條規定的特定債權(金錢、有價證券、特定動產、租金、房屋騰空),且必須在公證時明確記載,事後不能補加。
白話解讀
翻開任何一份公證書,從第一行到最後一行的所有內容都是這條法律寫好的劇本。但其中有一行,是大多數人不知道自己可以加上去的,就是第 5 款的「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一旦這行字出現在你的公證書裡,這份文件就從「證明用的紙」升級成「武器」:對方違約時你可以跳過完整訴訟程序,直接拿著它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對房東來說這意味著房客拖欠租金時不用等半年判決,對借款人來說這意味著借出去的錢有了一條快車道。但這個威力只在符合條件的特定債權上適用(公證法第 13 條限定的特定類型,如金錢、有價證券、特定動產給付、租金、房屋騰空),而且必須在公證時就明確記載,事後不能補。其他七款雖然看起來只是形式(字號、本旨、人別、日期、處所),少一個都可能成為對方未來攻擊公證書效力的破口。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81 條為公證書製作的形式要件規範,列舉 8 款必載事項:字號、本旨、請求人基本資料、代理人資料、逕受強制執行約定、第三人同意證明、通譯見證人在場事由、作成日期與處所。任一款記載瑕疵均可能成為日後強制執行階段被聲明異議的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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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借錢給朋友,怎麼做公證才能跳過訴訟直接強制執行?▾
做「金錢借貸契約公證」並要求在公證書中明確記載「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得逕受強制執行」(這就是公證法第 81 條第 5 款的應記載事項)。對方違約時直接拿公證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下 6 到 18 個月訴訟時間。公證費用按金額千分之一以下計算,借 100 萬大約 1000 元上下,比未來打訴訟的律師費和時間成本便宜太多。但記得確認債權類型符合公證法第 13 條的範圍。
Q2公證書記載出錯(人名、金額有誤)會影響效力嗎?▾
看錯誤的嚴重程度。輕微筆誤(少打一個字、地址少寫巷弄)可請公證人更正並重新核發。但金額、身分證字號、債權內容等實質性錯誤可能影響公證書的證據力與執行力。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對方可以「公證書內容不明確」為由聲明異議。公證書交付前一定要逐字校對,特別是金額大寫、身分證字號、日期,發現任何錯誤當場要求更正。
Q3公證法 81 條是什麼?▾
規範公證書製作的形式要件,列舉 8 款必載事項,違反任一款可能影響公證書證據力與執行力。
Q4公證書第 5 款是什麼?▾
「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使公證書取得執行名義效力,債權人違約時可跳過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5什麼叫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可作為強制執行依據的法律文件,包含確定判決、含第 5 款的公證書、本票裁定等。
Q6公證書 8 款分別是什麼?▾
字號、本旨、請求人資料、代理人資料、逕受強制執行約定、第三人同意證明、通譯見證人事由、作成日期處所。
Q7公證書怎麼做才能加第 5 款?▾
向公證人明確要求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並指明適用範圍。確認債權類型符合公證法第 13 條 5 類。
Q8公證費怎麼算?▾
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公證標的價值計算,20 萬以下約 1,000 元,借 100 萬約 2,000-3,000 元。
Q9公證書沒寫第 5 款怎麼辦?▾
對方違約時須先打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耗時 6-18 個月。事後不能補加只能重做。
Q10公證書遺失怎麼補?▾
依公證法第 88 條原本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正本或繕本補製。正本遺失可向公證人聲請再交付。
Q11公證書 vs 認證書差在哪?▾
公證證明文件全部內容真實,認證僅證明簽名真實。只有公證書加第 5 款可作執行名義,認證書不行。
Q12公證書 vs 本票執行差在哪?▾
本票執行須先聲請法院裁定(約 1-2 個月),公證書(含第 5 款)可直接執行更快。本票範圍限金錢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h_clause_5 | without_clause_5 |
|---|---|---|
| 違約後執行速度 | 違約當天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 須先打民事訴訟 6-18 個月勝訴後執行 |
| 總成本 | 公證費千分之一以下 + 執行費千分之八 | 公證費 + 律師費 8-15 萬 + 裁判費 1.1% + 執行費千分之八 |
| 對方違約意願威嚇 | 高(對方知道直接被執行) | 低(對方知道至少拖一年) |
| 適用範圍 | 限公證法第 13 條 5 類債權 | 任何法律行為皆可公證 |
| 事後補救 | 不能事後補加,須重做公證 | 一般公證隨時可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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