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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3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第一則租賃標的物為土地,約定執行條款時所引用法條應為公證法第 13 條第 1項第 4 款第二則租賃契約書之日期應與公證日期一致第三則公證書中當事人欄出租人姓名冠夫姓,租賃人姓名未冠夫姓,雖得認定為同一人,仍建議統一為宜

全文內容

租賃標的物為土地,約定執行條款時所引用法條應為公證法第 13 條第 1項第 4 款,而非第 3 款。

全文內容

租賃契約書之日期應與公證日期一致。

全文內容

公證書中當事人欄出租人姓名冠夫姓,惟租賃契約出租人姓名未冠夫姓,雖得認定為同一人,仍建議統一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3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 租賃標的物為土地,約定執行條款時所引用法條應為公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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