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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證法 第 80 條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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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80 條要求公證人於公證書中記載其親自聽到的陳述、所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此記載構成公證書證據力的核心,難以被事後推翻。

Q · 公證書上公證人寫的「我親眼看到」這段重要嗎?

依公證法第 80 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時必須記載三件事:聽到請求人陳述了什麼、現場看到的狀況、以及其他親身體驗的方法與結果。這段記載比契約本文更難被推翻,因為它是公證人以公務員身分作成的觀察紀錄,對方未來想主張「當天被脅迫」「不清楚簽什麼」幾乎全會被這段記載擋下。

白話解讀

法院為什麼幾乎不質疑公證書的內容?答案就藏在這條法律。公證人不是收錢蓋章的窗口辦事員,他被法律強制要求把現場「聽到的陳述、看到的狀況、其他親身體驗到的事情」全部寫進公證書。意思是:當你和對方在公證人面前簽借據時,公證人不只是見證簽名動作,他必須記載「請求人陳述他願意借出新台幣三百萬元並交付現金」「對方表示已收到該筆款項並承諾於某日返還」「雙方意識清楚、回答流暢、無遭強制之跡象」這類觀察。這些記載構成公證書最有力的證據核心。對方未來想翻盤主張「我那天被脅迫」「我根本不清楚簽了什麼」,這些公證人現場觀察的記載會直接擋下這類主張。換句話說,公證書真正值錢的部分,不是契約那幾頁,而是公證人寫的這些「現場見證」。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80 條為公證書製作的核心條款,要求公證人在製作公證書時必須記載其親自聽取之陳述、所見之狀況、以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此項職務上觀察記載是公證書取得公文書證據力的關鍵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書記載的內容和我的契約內容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公證書記載的內容是公證人現場觀察的「事實紀錄」,契約是雙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內容」,兩者性質不同。如果公證人記載「請求人陳述借出金額為新台幣三百萬」,而契約上寫的是兩百萬,會產生重大爭議,需要法院判斷。內行人提示:公證簽名前務必逐字檢查公證書,特別是金額、日期、人名這類關鍵資訊,發現不一致立即要求更正。

Q2公證人寫的觀察記載我可以要求修改嗎?

原則上可以,但必須在公證書還沒做成(你還沒簽名)之前。公證人的觀察是他的職務行為,但你有權要求修正不準確的描述。一旦你簽名確認,這份記載就成為公證書的一部分,事後修改困難。內行人提示:公證書最後一頁通常有當事人簽名欄,簽名之前一定要把整份文件包括公證人觀察記載都讀過一遍,這是最後校正機會。

Q3公證書上公證人寫的「我親眼看到」這段重要嗎?

極為重要,這段才是公證書真正值錢的核心。依公證法第 80 條,公證人必須記載聽到的陳述、看到的狀況、實際體驗的方法與結果。這部分不是契約內容,而是公證人以公務員身分作成的事實見證,比契約本文更難被推翻。對方未來想主張「當天被脅迫」「不清楚簽什麼」幾乎全會被這段記載擋下。內行人提示:公證前主動向公證人說明希望記載哪幾件現場事實(例如雙方意識清楚、自願簽署),公證人會依職權加強觀察記載,不會增加費用。

Q4公證法第 80 條是什麼?

規範公證人製作公證書必須記載親自聽取陳述、所見狀況、其他實際體驗的方法與結果,是公證書證據力的法律基礎。

Q5公證人觀察記載和契約內容差在哪?

契約是雙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內容,公證人觀察記載是公務員的職務見證,兩者性質不同,後者證據力更高更難推翻。

Q6什麼叫「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

指公證人在製作過程中親身感知(不只聽取陳述)的程序與處置,例如逐條向當事人說明條款、確認雙方意識狀態、見證簽名動作。

Q7公證書 vs 認證文書差在哪?

公證書由公證人完整製作含本條觀察記載,認證僅對既有文書上簽名或內容的真正性作見證,公證書證據力與執行力都遠高於認證。

Q8怎麼確認公證書記載完整?

公證人朗讀後逐字檢查觀察記載部分是否涵蓋金額、日期、人名與當事人意識狀態描述,簽名前發現缺漏立即要求補充。

Q9怎麼讓公證人加強觀察記載?

公證前主動告知公證人「希望這份公證書在未來訴訟中發揮最大效力」,公證人會依職權加強現場觀察記載,不會增加費用。

Q10拿到公證書後怎麼檢查?

立刻檢視公證人觀察記載部分是否完整,特別注意對方意識狀態描述,並妥善保管正本(遺失可申請繕本但會延宕)。

Q11公證費用要多少?

依公證書內容標的金額計算,一般借款公證 1000 元起跳,金額越高費用越高,但加強觀察記載不另外收費。

Q12公證法 80 vs 公證法 81 差在哪?

80 條規範實質的觀察記載義務(聽到、看到、體驗到的內容),81 條規範形式應記載事項(字號、本旨、姓名、日期等),兩者搭配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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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80(公證人觀察記載)vs 民事訴訟法 355(公文書推定為真正)[ "性質", "證據力來源", "推翻難度", "適用範圍" ][ { "axis": "性質", "left": "公證人職務上事實觀察記載義務", "right": "公文書真正性的推定規則" }, { "axis": "證據力來源", "left": "公證人作為公務員的親身見聞", "right": "形式上由公務員依職權作成" }, { "axis": "推翻難度", "left": "極高,需證明公證人偽造記載或重大瑕疵", "right": "對造須提出具體反證" }, { "axis": "適用範圍", "left": "限公證書製作過程的事實觀察", "right": "所有公文書(含公證書、戶籍、判決書等)"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証人法 第36条(公証人ハ其ノ証書ヲ作ルニハ自ラ其ノ嘱託人ノ陳述スル所ヲ録取シ自ラ見聞シタル事実及其ノ実験ノ方法ト結果トヲ記載スヘシ)
🇰🇷 韓國공증인법 제37조(공증인의 기재사항)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29條(公證書應載明事項)
🇩🇪 德國Beurkundungsgesetz § 8-9(Niederschrift über Erklärungen und tatsächliche Wahrnehmungen)
🇫🇷 法國Décret n° 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 article 6 + Code civil article 1369(acte authentique)
🇺🇸 美國Revised Uniform Law on Notarial Acts (RULONA) § 7(Acknowle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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