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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100016301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公證程序難僅以視訊或其他可明確互為意思表示之方式完成,疫情嚴重期間,建請遵守公告事項,並以分流方式辦理

主旨

有關貴府函請就公證法第 80 條釋疑一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0 年 5 月 31 日府授都服字第 1103046687 號函。

二、公證法第 80 條規定:「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所謂「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著重公證人對公證標的親自接觸、實際體驗並紀錄其所聞所見,此限於公證人與當事人於同一場域始得為之。如透過視訊方式,公證人恐無法確知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實性與任意性,有違公證法第 80 條之立法意旨。又公證程序除聽取陳述及所見狀況外,尚須確認當事人人別、向當事人朗讀公證書或使其閱覽,經當事人承認無誤後使其簽名、交付公證書正本等(同法第 73 條、第 84 條、第 91 條參照),上開程序皆難僅以視訊或其他可明確互為意思表示之方式完成。於疫情嚴重期間,倘有辦理公證需求,為避免大量群聚,建請遵守衛生福利部公告事項,並以分流方式請求辦理公證,以因應防疫實需。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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